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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无法经营会费不退被告法院:必E星体育须退!
一家三口在健身中心办了三张会员卡,还请了私教,一共花了6910元。谁知道服务还没享受到,健身中心却被拆除了。于是这一家人便找健身中心商量退款,健身中心很委屈的说,健身房无法开业错不在我,我装修花了很多钱呢,欠了很多钱,我实在没钱退给你们。
办理了会员卡不能使用却无法退费?这事搁谁身上都挺难受的。多次沟通无果之后,一家三口将开办健身中心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办卡费用。现在,法院判决来了,必须退!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骆某等一家三口与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据判决E星体育书显示,2021年3月,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巫山县城东转盘开办游泳、健身等相关业务。2021年4月E星体育,原告骆某一家三口在该公司办理会员业务,其中原告家庭共办理了三个人的会员卡业务,共缴纳游泳、健身会员费共计6910元。
2021年7月28日,巫山县人民政府已拆除了被告公司的游泳池设备、设施,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无果,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不返还该费用。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骆某等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会员合同及私教合同,返还产生的6910元,并承担本次诉讼费。
对此,该公司辩称,在退还的数额上,应以办卡时出具的开票数额为准。自己所投资经营的游泳健身项目之所以无法正式经营,是因为租用的房屋为违章建筑,现已被相关部门通知限期拆除。
自己在租房时也不知道这是违章建筑,因此投入大量资金。公司现在正在和房东协商赔偿,因前期投入资金量过大,现在退款尚有难处,希望待房东理赔后再将款项返还。如果原告愿意的话,公司也可以将会员卡转由其他健身房进行消费,不会产生新的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家庭三人与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会籍合约书》以及原告骆某与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全民星游泳健身私教课程合约书》,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现因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修建的游泳健身设施设备和构筑物被拆除E星体育,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予以解除。庭审中,被告认可并同意退还原告所缴纳的费用。
综上所E星体育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罗军、骆某、罗宇婷与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会籍合约书》,原告骆某与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全民星游泳健身私教课程合约书》于2021年8月10日解除;
二、由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罗军E星体育、骆某、罗宇婷会费及报名费共计6910元。